12366咨询员向他解释:按照规定,对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但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则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员进一步解释,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所以阿-聪取得报酬按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800)×20%=60(元)。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今年暑假刚刚结束,大学生在假期开展勤工俭学所取得的收入,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按照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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