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具相当的特殊性,设为农村集体土地,且为住宅用地,则:
(一)依《民法典》(2021.1.1生效)、《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
(二)我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承,而承包只是表述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未赋予继承权。
因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没有继承权的。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
(一)国家还没有推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年限,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准建证一般要求2年内必须建设。
(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三)关于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应该是没有年限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需提供材料:
(一)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要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五)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六)受让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看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七)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九)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
(十一)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十三)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四)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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