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是所有制单位社区成员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未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下一个问题是农村集体土地是否无偿使用,农村土地承包费的性质是什么?有人认为,我国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劳动成果“够国家,够集体,剩下的归自己”,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社区里的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使用自己的土地时,没有理由支付租金。我们也可以将其定义为社区公共职能的成本。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一般意义上的对外承包除外。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收取的承包费具有土地使用费的性质,应当属于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村委会等承包人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者,无权擅自处分承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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