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权利分析:购房者需知
时间:2023-07-06 14:35:36 1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

2、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3、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能交付;

4、交付后,核验为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5、法律规定的其它可以退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购房者能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1、购房者能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有: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可以退房;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诉讼,由法院判处解除合同,可以退房;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可以退房。法律其他规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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