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可要求退房赔款的质量问题有:
(一)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
(二)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
(三)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
遭遇房屋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及赔偿
新华网沈阳10月25日专电(记者范春生)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长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记者从法院判决的案例发现,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旦遭遇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及赔偿2000年6月,蔡某看中了正在建设中的沈阳市铁西区富馨花园的一套房子,与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当日将31万余元房款付清。之后,蔡某又向开发公司缴纳公共设施维修费等各种费用2万余元。2001年,蔡某花了18万余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可是,2001年8月,其房屋开始漏水,未能实际进住。蔡某就维修和赔偿问题多次找开发公司交涉未果,于2001年8月诉至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解除蔡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返还蔡某购房款及所交的各种费用,赔偿蔡某房屋装修损失费;蔡某将所购房屋返还开发公司。本案主审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曹桂岩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专家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长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房屋质量合格交付是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主要义务,该义务不但是约定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如果不合格,买受人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其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准许。
来源:新华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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