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鑫磊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昌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汇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中建二局办公大楼3-304。
法定代表人韩淑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元夫,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教育委员会集体。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二区208号3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金育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9号河南邮政大厦24层24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磊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与被告北京昌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金公司)、河南汇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曼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昌金公司、汇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振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鑫磊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26日,鑫磊公司与昌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汇诚公司提供担保。鑫磊公司向昌金公司提供借款260万元,昌金公司应于2008年10月26日归还,展期后最迟至2008年11月26日。但昌金公司、汇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故鑫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昌金公司返还借款260万元;支付自2008年10月26日至今的滞纳金31.2万元;汇诚公司对昌金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昌金公司、汇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鑫磊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借款协议;
2、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
3、付款指示。
被告昌金公司答辩称:第一,鑫磊公司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提供318万元的借款,鑫磊公司只提供了260万元的借款,故鑫磊公司无权要求昌金公司支付滞纳金。第二,鑫磊公司与昌金公司、汇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协议无效。因借款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亦无效,故汇诚公司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第三,昌金公司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昌金公司按照鑫磊公司的指示将借款返还给北京阳光嘉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嘉诚公司)。综上,不同意鑫磊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汇诚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昌金公司。
被告昌金公司、汇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08年8月28日中国银行汇款申请书;2、速递详情单;3、鑫磊公司给昌金公司、汇诚公司的函件;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
5、北京合利律师事务所函;
6、阳光嘉诚公司章程;
7、北京阳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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