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与重婚、同居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配偶重婚而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精神赔偿金额应当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决定。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3、另一方没有过错。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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