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3-14 07:50:35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如下:

1、离婚财产中,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取得相关财产资料,并把这些资料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

3、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一、未婚财产可以公证吗

未婚可以公证财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二、婚前协议是不是需要公证?

婚前协议可以不公证,未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只要是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但是婚前协议公证后会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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