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
(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程序
(一)确立案件,一般违建的确立是有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违建的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农村主管违建的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调查程序,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至少应该是两名,而且要携带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在进行调查询问时,还要进行笔录,并仔细检查笔录的内容,保证内容与涉事人员的陈述相符。
(三)最终决定,听取被处罚人的最终陈述和申辩,并在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处罚人违法的证据事实,并作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处罚,最终结果确定后,执法机关要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实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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