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35:08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今年五月底,省政府同意将我市范围内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我市统一管理,并要求我市依法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存量土地特别是对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土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西宁市国土资源“五统一”管理工作。在西宁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土地市场,禁止土地市场外经营交易行为。坚决杜绝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进一步加大土地统一征用和依法收回力度,保障各项建设用地供应。

二、严格依法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它用途土地公布供地计划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省、市、区属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严格按照省政府《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政「2003」118号)执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最低出让金不得低于《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三、积极调控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改制企业享受改制政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要严格审核土地出让金差额,足额征收土地收益和出让金差价。省国土资源厅移交的宗地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土地市场转让,须由市土地登记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转让后拟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分别按评估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当时企业改制成本收购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一级市场向社会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供应土地。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省国土资源厅的联系和衔接,积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市土地基金核算中心对移交的宗地各项收费进行成本核算、登记造册,对欠缴费用进行追缴。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对不健全的土地登记档案重新建档、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保持档案的现实性、完整性。

五、市城市规划部门配合抓好土地管理工作。为了避免在项目规划审批和土地审批过程中出现纰漏,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把审查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必备要件之一。

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政务公开为基础,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行政环境。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积极争取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条措施”和“五条禁令”。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坚决杜绝以项目审批、监管谋取好处的现象,一经查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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