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妥善处理涉及土地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鲁国土资源发[2003]28号)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理
(一)1995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持原协议给现土地使用单位完善征用划拨手续。对1995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罚后,将该宗地征为国有,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二)对1995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未改变原貌的,给现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对1995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违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改变原貌的,给现土地使用者下达“土地变更登记通知书”,由现土地使用者持“通知书”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对在非法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新的建设或未按“通知书”规定期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视为非法占用土地,按本处理意见第二条处理。
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
(一)对1995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处罚后,给集体土地权属单位或现土地使用单位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或征用划拨手续。对非法占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依法处罚后,给现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
(二)对1995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罚后,给集体土地权属单位或现土地使用单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或征为国有后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三)对1995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罚后,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三、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处理对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依法处罚后,限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对擅自将国有划拨土地改为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用途的,责令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处罚后,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对违法出租土地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本处理意见第一条和第八条第四项处理。
(二)未经批准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出租房屋形式连同土地一起出租的,按照市有关规定对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级差地租或租赁费后,给出租单位或个人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临时出租许可证手续,所收租金上缴同级财政。
承租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可直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五、对擅自圈占土地的处理对单位或个人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非法圈占集体或国有土地的,其协议无效,责令限期退还圈占的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土地种植条件的,按破坏耕地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荒芜闲置土地行为的处理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宗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土地基准地价的8%以下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撂荒的,由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他人干预造成土地荒芜的,追究其责任人责任,并责令恢复耕种。
七、对违规设立园区和园区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园区,一律撤销。对擅自扩大园区规模或未纳入政府统一供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其他违法用地问题的处理
(一)对1995年1月1日《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或联建住宅的,其自建自用部分可由现土地使用者直接办理国有划拨用地手续;联建用地部分,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依法处理后,给现土地使用者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二)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近期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处罚后,可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
(三)1999年1月1日前的违法用地处罚后完善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手续时,对已办理规划手续的,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暂予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四)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违法用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等6区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全文2.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