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当前,各区政府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许多重大项目纷纷进入我市,形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体现了各区在实施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的重大进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有些区政府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不及时与市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在没有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指标的情况下,与投资商签订土地出让和项目安排的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违规向开发商承诺规划条件和土地价格,导致引资项目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合理有序的发展,有的甚至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在部分工业园区中,引进工业企业等也有竞相压价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冲击和影响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使规划和国土管理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地步,严重影响市政府的整体投资环境和对外诚信。有些区还违反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将本应通过公示、招标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冠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协议出让,造成土地收益的流失,并有可能滋生腐败行为。
为避免此类现象的继续发生,维护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和土地管理的大局,保障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公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二、因特殊情况,需招商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主城各区政府在与投资商签订意向性招商协议前,必须与市规划和市国土管理部门协商,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否则,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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