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
(一)司法鉴定必须当事人去。司法鉴定应有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对未成年人身体检查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时到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同时到场。
二、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二)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三、司法鉴定何时提出才是有效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
(二)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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