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3-02-25 10:51:37 4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年满十六岁的公民(户口所在地为昌平区)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所需材料

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申领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亲属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放证件

四、收费标准

10元

五、办理地点

昌平公安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昌平区西环路天泽苑16号楼底商

六、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办公,周六日实行预约制度

七、联系电话

89701234

八、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九、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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