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指骨折,按工伤鉴定标准为九级或者十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伤残的,为十级伤残;其他。工伤伤残等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一、因病或非工伤致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因病或非工伤致残鉴定标准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二、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不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三、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包括几级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包括: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三)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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