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汇总表
时间:2023-05-03 17:43:05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适时调整,请参考最新文件)

生育的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

限额付费(即按实际支付,不高于此限)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

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

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

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

880元

妊娠第18周至分娩前的

5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

1400元

分娩

定额付费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自然分娩

1900元

1800元

1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

2100元

2000元

1900元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

3800元

3700元

3500元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

4400元

4200元

3800元

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按项目付费

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计划生育费用

门诊

限额付费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人工流产(门诊)

270元

260元

250元

药物流产

360元

350元

340元

输卵管药物粘堵术

1420元

1410元

14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1440元

1430元

1420元

输精管药物粘堵术

1390元

1390元

1380元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510元

500元

500元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360元

360元

350元

住院

定额付费

人工流产(住院)

970元

950元

920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2400元

2300元

2100元

住院输卵管结扎术

1700元

1600元

1500元

按项目付费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二、生育津贴待遇

名称

享受方

条件

产假规定

公式

生育津贴

女职工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

15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妊娠12-16周(含)流产

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

42天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90天

正常生育

90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90+15=105天

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数-1)天

晚育津贴

男/女

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0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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