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适时调整,请参考最新文件)
生育的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
限额付费(即按实际支付,不高于此限)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
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
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
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
880元
妊娠第18周至分娩前的
5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
1400元
分娩
定额付费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自然分娩
1900元
1800元
1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
2100元
2000元
1900元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
3800元
3700元
3500元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
4400元
4200元
3800元
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按项目付费
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计划生育费用
门诊
限额付费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人工流产(门诊)
270元
260元
250元
药物流产
360元
350元
340元
输卵管药物粘堵术
1420元
1410元
14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1440元
1430元
1420元
输精管药物粘堵术
1390元
1390元
1380元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510元
500元
500元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360元
360元
350元
住院
定额付费
人工流产(住院)
970元
950元
920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2400元
2300元
2100元
住院输卵管结扎术
1700元
1600元
1500元
按项目付费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二、生育津贴待遇
名称
享受方
条件
产假规定
公式
生育津贴
女职工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
15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妊娠12-16周(含)流产
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
42天
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90天
正常生育
90天
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90+15=105天
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数-1)天
晚育津贴
男/女
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0天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备注: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全文8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