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可用。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国家对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的概念
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童工:根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成年工: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是一个国家生产和建设的后备力量。但是,未成年工正处在从未发育成熟向发育成熟过渡的生长发育期。在这个时期,未成年工从事过重的长时间的和过于紧张的劳动,会对其生长发育造成影响,损害其健康。因此国家对未成年工的劳动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使未成年工能够在参加劳动的同时,身体得到正常发育,学习得到逐步提高,安全得到保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的重要部分,它是针对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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