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宜宾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出台,对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二套房首付提高到50%
根据《通知》,从2010年12月13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贷款利率按同档次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套数界定标准出炉
《通知》根据宜宾市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有了新规定:对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住房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超出140平方米自住住房,但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再次购房可按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购房套数的认定范围以借款职工家庭在拟购房区县(翠屏区含临港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为准,购房套数的认定以拟购房县(区)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套数的证明为准。对于拟购房县(区)房管部门不能或无法统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现有住房情况承诺书,结合个人信用报告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贷款记录,根据申请人提供对应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状况资料进行审核。
首套购房如何认定
根据《通知》,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借款职工家庭对现有住房情况承诺无房的并且个人信用报告和公积金管理系统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可认定为首套购房;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反映出的住房贷款记录,应由借款人提供对应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变更状况(销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证明该房屋权属已作变动的或提供对应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为非拟购房县(区)房产,再次购房可认定为首套购房。
申报资料有增加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婚姻文书(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首期购房款收据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等资料外,从12月13日起,还需要提供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现有住房情况承诺书;对应借款人、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贷款记录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状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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