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利彬,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编号:
5103221986102406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升平村4组18号。因本案于2007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龙,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编号:
50038219870904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洛阳溪街168号1幢1单元5-1号。因本案于2007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0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彬、唐龙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利彬、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1月底,李坤明、汤爽、陈进东与被告人杨利彬、唐龙共谋到重庆市的区县盗窃作案时,汤爽提出到重庆市合川区抢劫作案,得到被告人杨利彬、唐龙等人一致同意。2007年12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利彬、唐龙与汤爽、陈进东、李坤明(均另案处理)去到合川区,在该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下什字蓝田娱乐城外,见两名中学生胡超、唐东从游戏室出来,汤爽即提出抢劫两名中学生的钱财。随后,被告人一伙即将胡超、唐东围住,由汤爽持刀威胁,李坤明等人采取语言威胁,被告人杨利彬参与搜身,被告人唐龙望风,抢走胡超的价值人民币539元的“知己”牌Z6108型手机1部和现金60余元。同日,李坤明等人将所抢的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永涛。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永涛处追回该手机还给了胡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利彬、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超、唐东的陈述,证人李坤明、汤爽、陈进东、王永涛的证言,手机销售单,重庆市合川区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二)2007年12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利彬与汤爽、李坤明、陈进东为实施抢劫作案去到重庆市合川区涪江一桥桥面上,见两名学生李江、苏航路经此地,汤爽提出抢劫这两名学生。随后,被告人一伙便将李江、苏航二人围住,由汤爽持刀威胁,将李江的现金13元、苏航的现金54.5元抢走。后被告人一伙又将李江、苏航挟持到涪江一桥的桥下涪滨路,再次将苏航的现金5元抢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利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航、李江的陈述,证人李坤明、汤爽、陈进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三)2007年12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利彬、唐龙与汤爽、李坤明、陈进东等人为实施抢劫作案去到合川区涪江一桥下面的涪滨路,见两名学生李阳、褚顺强路经此地,汤爽提出抢劫这两名学生。随后,被告人一伙便将李阳、褚顺强围住,由被告人唐龙望风,被告人一伙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将李阳的价值人民币449元的“天宇”牌B822型手机1部、褚顺强的现金1元抢走。被告人一伙在威胁李、褚二人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告人杨利彬、唐龙及汤爽、李坤明、陈进东等人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捉获归案,并在李坤明处追回所抢的手机还给了李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利彬、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阳、褚顺强的陈述,证人汤爽、李坤明、陈进东、夏强、汤浪的证言,购买手机的票据,重庆市合川区公安机关的捉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重庆市合川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彬、唐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杨利彬参与抢劫作案三次,属多次抢劫,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唐龙参与抢劫作案二次,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杨利彬、唐龙分别辩称自己是本案从犯,但经审理查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主从关系不明显,不宜区分主从犯关系,可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以刑罚,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追缴和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利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被告人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利彬、唐龙退赔被害人胡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元、褚顺强1元;被告人杨利彬退赔苏航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9.5元、李江1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杨利彬、唐龙违法所得的赃款2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程长禄
审判员徐培荣
审判员唐素君
二O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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