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满、韩帅犯抢劫罪一案
时间:2023-06-11 13:50:15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满,男,1990年8月1日出生。

被告人韩帅,又名韩三,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满、韩帅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及二被告人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迅、刘方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晚,由被告人吕满起意,被告人吕满、韩帅预谋抢劫“新新”美容店小姐郑某身上的项链及财物。随后,被告人韩帅以包夜为由将郑某带至泌阳县雅阁宾馆503房间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三、四点,被告人韩帅下楼和被告人吕满一起到503房间,被告人吕满持匕首威胁、殴打郑某,将其金鹏手机一部及7元钱抢走。后二被告人将郑某挟持到泌阳县泰山庙街蓝天旅社内,郑某在同被告人韩帅外出吃饭之机向旅社老板求救,后李某带人赶到蓝天旅社将二被告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原有供述,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李某、赵某、王某、侯某、邵某、曾某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抓获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吕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真诚悔罪,且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被告人韩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吕满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一峰

审判员马富周

审判员刘书亮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书明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被告人吕满、韩帅犯抢劫罪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被告人吕满、韩帅犯抢劫罪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