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永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兴强,男,1982年9月17日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大双庆村深蛋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0月5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兴强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日许,被告人吕兴强伙同唐义福(已判刑)、周维(已判刑)、蔡勇(已判刑)、江循、朱红(后二人在逃)等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吕兴强等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川市朱沱镇。当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未关门即产生抢劫该手机店念头,六人均无异议,唐义福、周维二人在镇上购得尼龙绳欲抢劫门市部的手机时用,并由唐义福进行分工。蔡勇打电话叫蒋梦(已判刑)开车到朱沱后。吕兴强、唐义福、周维、蔡勇、江循、朱红等六人趁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要关门之机,先由吕兴强、蔡勇二人以打电话为名进入门市部,其余几人以喊其二人为名随后进入,朱红拉下卷帘门,吕兴强、唐义福、周维、蔡勇、江循则分别抽出砍刀、腰刀、绳子、钢管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因杨远英及时发现,跑入另一间屋内将门关上大喊:“抢人了”并打电话报警,吕兴强等六人见状,由朱红拉起卷帘门而逃。后六人将刀子等作案工具放在蒋梦的车上,蒋梦在明知吕兴强等六人抢动手机店未遂的情况下,开车将吕兴强等六人拉回永川。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兴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破案报告表、同案人唐义福、周维、蔡勇、蒋梦的供述、被害人杨远英的陈述、证人徐云海、易中彪、何远凤的陈述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为了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兴强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5年10月5日起至2007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庆勇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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