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理追偿权的性质
在表见*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二、表见*理的风险如何防范
一旦发生表见*理的纠纷,就本人而言,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承担的这一结果都不是本人所需要的,这当然就是风险;就相对人而言,因为其利益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实现的,本人承担责任的程度和时间都会或多或少地有些折扣,这也不是善意相对人所希望的,因此,相对人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是引起表见*理的主要原因,甚至有的明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利益趋动下,心存侥幸,结果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表见*理的泥潭,得不偿失。因此,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是防止表见*理的关键。表见*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之所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在相对人尽到了一个理智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后仍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结果。
三、设立表见*理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表见*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从实践来看,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交易行为,如果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会使人们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与代理人交易。如果相对人需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后,方敢进行交易,方能确保交易安全,则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简便、迅速、高效的要求。在无权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单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认,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而建立表见*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3、表见*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见*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表见*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理。而表见*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寻到法律保护,代理制度也趋于完善。
4、表见*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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