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擅自更换工作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妻子岑女士和丈夫吴先生是同事。吴先生代替岑女士在工作时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判决吴某不是工伤,岑女士和丈夫吴某在一家公司从事景观护理。2011年7月6日17时,吴某完成工作后,未经领导同意,将需要加班的妻子岑女士调换到树上洒水。当日20时许,吴某不慎从洒水车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和颅骨缺损。之后,吴某向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吴某不属于工伤。吴于2012年3月20日去世。事后,岑女士因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鉴定工伤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岑女士认为丈夫吴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吴某在接替他工作的过程中受伤,但事故确实是由他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原因造成的。吴某代为工作的做法不当,但不影响工伤认定。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吴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吴某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的。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岑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工伤认定应符合三项要求p>办案法官认为,判断吴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在于吴某的工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即是否符合工作时间三项要求,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首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依法要求的时间、地点。受伤那天,吴已经下班了,他那一天的工作是割草和修剪树叶。没有证据表明单位安排吴某加班,他主动替需要加班的妻子给树喷水。未经单位同意,单位领导不知道吴某当天的工作既不是自己的工作,也不是单位安排的工作,因此吴某在给树浇水的过程中受伤,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的伤害。虽然吴某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为妻子加班加点,但为单位工作并不一定是履行工作职责。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岗位。只有在单位要求的时间、地点、岗位上工作,才能履行工作职责。员工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地点、岗位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同意。除紧急情况外,事后还应通知本单位。虽然吴某是在单位工作时受伤的,但他在执行任务时没有受伤,当班也不是紧急情况。因此,吴的伤害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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