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侵犯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也侵犯了各民族的民主权利。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为目的,公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蛊惑、鼓动群众的行为。“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的情况。“民族歧视”,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特定民族的基本权利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在政治、经济、文化及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对其他民族的限制、约束和压制。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而希望或者放任民族之间相互仇恨、歧视的结果发生。对于那些由于不懂民族政策,不了解民族心理、风俗及社会发展状况,或者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虽然没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故意,但造成了损害民族关系的结果,引起民族间仇恨和歧视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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