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通常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因为取保候审针对的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或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
煽动民族仇恨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煽动民族仇恨罪的主观要件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客观要件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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