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0月9日上午,刘某骑摩托车带着魏某(另案处理)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劳动局前人行道上,将在道路上骑电动车的郭某拦截下来。之后,魏某以郭某所骑电动车是他们的为由,并声称如果郭某不交出电动车,将会把郭某打死等言语进行威胁,迫使郭某交出电动车。随后便骑上电动车走了。同天晚上,两人又故技重施,在湘潭市岳塘区双拥路盘龙名府前人行道上,将在道路上骑电动车的潘某拦截下来,以潘某所骑电动车是他们的为由,声称如果被害人潘某不交出电动车,将会动手打人进行威胁,抢得潘某电动车一台,骑上便走了。随即,潘某便报警。事后,两人将抢来的电动车进行销赃,魏某从中分得400元。
综上,刘某抢劫2次,涉案价值共计4854元。
刘某因犯盗窃罪2012年1月11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是主犯,应按他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法院依法对刘某从重处罚。遂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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