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滕某犯抢劫罪成立,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处5万元罚金。
据了解,滕某系兴宾区寺山镇人,绰号阿寒。1999年,滕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原来宾县人民法院判刑,2008年6月刑满释放。然而,近10年的牢狱生活没有让他吸取教训,19个月后他又重操旧业。2014年10月22日,滕某二进宫,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书显示,201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经事先共同策划,滕某伙同何某为、覃某仕(均已判刑)以租车为由,在市区火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吴某的红色出租车。待对方驾车行至兴宾区寺山镇来武二级公路附近小路时,3人持刀对司机实施抢劫,抢走450元现金、1部手机及2张银行卡,并威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
得手后,滕某等人将受害人捆绑在树上,逃离现场。凌晨4时许,他们从抢来的银行卡里取走1900元现金。当天,受害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2月24日深夜,滕某、覃某仕等人重施故技,在兴宾区寺山镇牛山村附近持刀对出租车司机覃某实施抢劫,并驾驶覃某的出租车逃离,途中因车辆出故障而将其丢弃。此后两天,他们又以同样的方式对两名出租车司机下手,其中一次因遭到当事人的激烈抵抗未能得手。
今年3月11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滕某被认定为抢劫案主犯,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滕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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