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所需满足之客观条件主要涵盖如下几点:
首先,开发商须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需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两大必备证件;
最后,按照所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同时还必须明确施工进度与竣工交付日期。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商品房预售实施特许制度。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若未能获取该许可证,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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