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简称民法保护;二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三是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四是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即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行政法和刑法的保护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有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义务,对(或从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负有法律义务,一般不能作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依据首先,民法对对外经济交往的保护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流,就不可能进行贸易。作为营利性组织,企业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企业有必要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但也正是因为通信的存在,所以伴随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一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通信方式,只要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都会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合同保护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本文列举了合同制度的几种主要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指当事人为共同开发技术秘密而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开发的技术秘密属于合作开发各方所有。因此,合作开发各方都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研究开发的合同。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归研究开发方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已开发的技术秘密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承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保密义务。是指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作为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供技术秘密,明确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合同。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独占许可、一般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无论签订何种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应签订保密合同,或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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