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企业秘密
时间:2023-03-12 01:40:14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一、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主要不包括

(一)商业秘密所包含的内容

合同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等。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财务资料、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计划、货源情况、进货和销售渠道、协议内容、机密函电等。

(二)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保密责任

对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有严守机密责任,并同意:

1、商业秘密信息仅用于企业信用评价之目的;

2、只允许此次评价工作直接参与人员和专职保密员接触该商业秘密,并与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3、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披露和转让其商业秘密;

4、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合同协议保密条款中的另外情况

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第三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按照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要求对企业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进行披露,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

2、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3、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到商业秘密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

5、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

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最主要目的

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4、签订保密协议主要意义在于,可以约束相关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泄漏,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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