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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于工作秘密吗

2022-10-14 1,988人已浏览
  • 刘征鑫律师

    刘征鑫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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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业秘密不属于工作秘密。 一、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 1、工作秘密的特征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 (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2、泄露后果 泄露工作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一般是给予批评教育或由机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较为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商业秘密的特征 (1)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2)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3)商业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4)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 2、泄露后果 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刑事责任。泄露商业秘密的,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泄露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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