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与2015年12月27号正式通过。《反家暴法》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同居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视同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暴法》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反家暴法》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在《反家暴法》中,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家暴强制报告义务成为一大亮点。反家暴不再只是家务事而已,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依然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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