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额履约保证金规定
差额履约保证金即是指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给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并由中标人按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部分差额缴纳的作为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差额履约保证金存在的目的即是为了防止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如:工程工期的风险隐患、违法分包、转包的工程质量风险等。
二、差额履约保证金的风险保障作用
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刻意将造价压低到成本价之下,中标后或通过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或通过违法转包、分包,从下游牟取利益。两种方式都不同程度的对建筑市场、建设工程项目造成严重伤害。前者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规范承建商进场,恶劣手段低价中标,排挤规范承建商;后者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尤其对于违法转包、分包情况,分包商层层逐利之下,令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有了进场机会,或是与缺乏管理能力与风险实力的包工头合作,这些良莠不齐的合作者完全无法对工程质量作出保证,一旦出现事故问题,大多没有能力对后果负责,往往一走了之,将烂摊子丢给企业,为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差额履约保证金即是为应对上述情形应运而生,通过对投标结果价格的相关评估考量,招标方会针对低价中标者提出差额保证金的质押要求,以确保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并且当出现因低价中标而出现的相关损失时,可以凭借投标人质押的差额保证金进行弥补,同时依据合同规定保留对投标人的索赔权利
三、差额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风险保障机制,
1、依据不同评标考量,制定不同缴纳比例。
一般建设工程投标,实行经评审最低价投标价法的工程,凡中标价净价低于基准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提交基准价与中标价净价之差额的3倍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比选、竞争性谈判的,中选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提交基准价与中选价净价之差额的2倍差额履约保证金。
2、制定工期返还制度,提高风险保障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依据工程工期进度制定差额保证金的返还办法,一方面倒逼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期进度;另一方面为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留下风险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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