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
(2)董事会会务费的开支,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另外,财政部规定:“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一、董事会费的相关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董事会费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税前扣除,但目前尚无明确扣除标准,实际征管中应注意审查以“董事会费”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凡与执行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为董事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属于董事会费。董事会费为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税前扣除的“董事会费”应是真实、合法,属于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凡与执行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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