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的增值税新规
时间:2023-07-01 14:13:40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称为土地转让,其产生的收益,需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该收益应交税额、应交期限,纳税人在该期限完成缴纳土地增值税行为。否则,凡未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按时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能涉及偷税漏税,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处罚。

土地转让协议格式

土地转让协议格式:首先要写明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其次要写明转让土地的信息,例如位置、面积、地块的用途等。然后,再写明双方的转让方式,违约责任等,还可以对转让土地时所需要的支付的费用作出具体的约定。最后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立即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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