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一、非法拘禁侵犯的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没有危害性就没有犯罪,而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危害程度的轻重。所以认为,对一般非法拘禁罪而言,在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暴力、侮辱行为及重伤、死亡后果等情节的情形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长些;反之,持续时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短些。
二、非法拘禁的哪些情况要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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