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条款欠缺
每份合同都有一块核心内容,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作用,被约束的双方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则其他不利的后果。对于劳动合同来说,这部分称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违法条款引用
企业是追求利润的主体,而人工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之一,尽可能地削减人工成本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但过度追求,风险也随之而来。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在必备条款的基础上,发挥自主权,增添补充条款,一不小心可能违法,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一)合同期限
主要是指试用期期限与合同期限要相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单位以员工尚在观察期,工作满意度不高为由,再三延长试用期间,这是不对的。
(二)劳动报酬
这部分主要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企业与保洁、安保等低收入群体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在本身确立最低标准的劳动报酬上,一旦出现扣款、罚金等情况,会出现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三)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应当明确,并且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应当一致。如果出现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因工作需要,无法定点工作,则应该约定地点范围,并在员工同意随时服从安排的情况下,适当变动条款。
(四)休息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综合工时制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周、月、季、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即为延时,加班费必不可少,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加以斟酌。
(五)保险福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位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要求。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都是违法的。
三、劳动合同漏签
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HR一定要确定每一位劳动者都已完成了签订,不管是漏签还是故意不予签订,都是HR失职的表现。因为企业不仅仅要损失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一旦发生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如果遇到劳动者“狮子大开口”,企业也没有确切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逾期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要求在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及时签订外,超过合同期限时及时补订也是十分必要。合同到期后,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应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前一阶段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单位留用的话则视为与劳动者建立新的用工关系。
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合同到期及时补订很重要。由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惩罚性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慎用,以各地仲裁办案规则为准。
如文中所述的内容,便是签员工入职协议书漏洞有哪些这一问题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劳动者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如果劳动合同存在漏洞,都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大家在进行签订时,或者制定时,一定要注意条款规定的内容,避免漏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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