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接受房屋捐赠的,在接受房屋捐赠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应当退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家庭;(三)无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一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和合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捐赠的不动产能否以禁止反悔的方式收回?
首先,赠与人赠与他人不动产时,已经订立赠与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其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扶养赠与人的义务;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有上述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得撤销。
第三,如果不动产已经登记,捐赠人不能取消捐赠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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