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例如,世界各国一般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由于强制保险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强制保险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外,保险公司和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强制保险包括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强制保险的类型有哪些?
强制保险可根据立法的部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条例,这种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这类强制保险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都规定了具体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是否同意,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约束,例如:我国的《飞机、火车、轮船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这类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2)对未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这采取滞纳罚金;
(3)保障标准的统一性。
2、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参加的保险,例如:我国已经有24个省、市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做法。
3、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例如:目前我国的各商业银行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的抵押贷款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时,必须对此抵押品进行保险。
上述第2、3强制保险的特点: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参加保险,也有非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两类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只规定某些行业、个人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保险关系的产生,则由被保险人选择合适的保险来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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