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它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赔偿第三方损失的功能。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先行赔付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如有不足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在不超过其投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先了解其是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在必要时及时行使放弃赔偿权利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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