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别人进行房产登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房产登记事项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房产登记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产权应属登记人所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必须出具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方能胜诉。当前因争议房屋未及时更名而引发的纠纷较多,因此不及时更名,就有可能因时间久远,关键证据丢失等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使自己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离婚等析产后,需更名登记房屋的,应及时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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