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现状
实际上,商业用地或者住宅用地开发时,很多开发公司实际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成本风险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购买的房价上;而工业用地开发时,自己的土地增值税自己来承受,同时依靠企业的财务处理来消化该部税费。
上述措施都逃避不了未来潜伏和未来将要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等重大缴税科目,只是各有套路而已;而实际上目前暂时通过股权转让,来规避以资产转让形式现实存在的土地税费。总之通俗一句话,现在规避掉重额税费,以后会怎么样,视具体情况而定,总比当前付出现实巨大成本好!这也是很多企业的考量因素,也是目前全国范围内股权转让形式下进土地买卖大行其道的原因。
二、国家现行规定
第一,纯土地资产的公司,全部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不能作为投资形式规避增值税。改变原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者联营方式的出资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也需要缴纳税费。这也是与本文乙方进行房产开发时,股权转让款不能计入资产成本相对应的。
三、对策和结论
(一)股权转让仍是目前规避土地增值税的不二手段,虽然未来不管土地属性如何,税费成本未来也会得到相应解决,总比现在缴税强;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如果只存在土地资产而无其他具体实业的,应当部分转让、逐次转让,分期转让,避免一次性转让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重大关注。(而目前税务部门出台的批复也只针对一次性股权转让的个案,并未出台系统文件)
(三)受让方企业家要有心理准备,不应简单理解股权转让了,以后这类税费就没有了。土地开发时最终成本始终需要靠帐面体现出来,帐面体现不了,节税目的就达不到。应当作长远和综合性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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