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破产保护指的是不管债务人是否有能力进行偿付,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者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的申请后。债务人应当提出破产重组的方案,对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相应安排。当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美国PET包装生产商康斯塔公司申请破产保护
美国PET包装生产商康斯塔国际公司(ConstarInternational),已经成为美国破产法第11条的又一个践行者,进入了破产保护程序。这家总部位于美国费城的公司不仅在美国本土拥有生产基地,而且在欧洲的英国、荷兰、意大利也拥有自己的业务。该公司与美国另外一个瓦楞包装行业巨人杰森公司(Chesapeake),在同一天申请破产保护。
美国有关部门已经允许康斯塔公司进行重组,并通过债转股(debt-for-eqityswap)的方式与其投资人沟通,以使企业债务减少1.75亿美元。转换之后公司的需要偿还的年度债务将减少到1900万美元。
虽然母公司已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但是康斯塔公司下属的各业务部门将进行像往常一样正常运转。
康斯塔公司总裁兼CEO霍夫曼(MichaelHoffman)表示,公司这样做是为了腾出更多资金用于投资有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项目。在重组过程中,我们还会像往常一样保持企业运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破产保护的企业的影响。
他同时表示,在重组期间,公司计划向所有员工继续支付足额工资,确保所有合同的履行并保证支付全部供应商的货款。重组公司预计2009年春季可以完成。
目前,公司已经收到了总数为7500万美元的破产贷款融资(Debtor-in-possessionfinancing),以便企业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条的规定继续保持运转。
康斯塔公司是美国当地时间2008年12月30日提出破产保护申请的,同一天,美国瓦楞包装巨子杰森公司也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后者表示将把公司的全部资产出售给一家私人投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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