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可以要求退还已赠与的礼物吗
时间:2023-08-02 10:31:17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则上恋爱时赠送的礼物不能返还,但实践中根据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赠送的礼物也并非绝对不能返还。

1、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恋爱期间小额财物赠与以及资金往来款项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费用,即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不应要求返还。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大额财物赠与以及往来款项如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赠与,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将无法达到,因此,赠与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分手后男友竟起诉我,要求返还转账和礼物?法院判决来了

恋爱时,你依我浓,各种送礼物,转账520、1314

,准备惊喜。那么,一但两个人的恋爱关系走到了尽头,那在恋爱过程中,送对方的东西,在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2016年,笑笑通过社交平台认识小刚,两个人在网络里被双方的性格所吸引,很聊得来,顺理成章的做了朋友。在网络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小刚提出了见面,笑笑也欣然答应。

就这样,两个人在2016年7月见了面,在一天的相处过程中,小刚觉得笑笑温柔大方,笑笑也被小刚的幽默吸引,见面过后,双方火速的确定了恋爱关系。

可是好景不长,在经过2年的恋爱后,两个人和大多数情侣一样,感情走到了尽头。分手后,小刚觉得恋爱的这两年,自己一直给笑笑送礼物、各种转账,觉得自己花了好多钱,吃了亏。于是小刚就给笑笑发微信,要求笑笑将自己给她转的钱还回来,但是笑笑都没有理会。

见笑笑对自己不理睬的态度,小刚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笑笑归还131690.31元借款,同时还有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情侣分手后,在恋爱期给对方的财物,能要回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笑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小刚借款本金108700元,以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律师分析:

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必然会发生经济往来,比如相互赠送礼物、转账等,其实这种现象是较为普遍的。而且因为两个人是男女朋友的关系,所以,有的时候即使是借款,双方也会觉得不好意思,从而不会出具书面的借条。

如果两个人能走到结婚还好,若中途分手了,那因为经济产生的纠纷也就来了。那么,对于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的财产,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在恋爱交往时,两人肯定会因为共同的日常生活,产生一定的费用,比如餐饮、娱乐、旅游等正常的约会开销。因为双方并不存在特定的借贷合意,所以对于此类开销,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其次,在恋爱关系期间必须准确区分,两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在恋爱期间,双方相互给付的财物,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另外,在恋爱期间,一方在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向另一方表达爱意,或者祝福的转账,或者金额为520、888、999、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法院一般也会认为,这是双方基于感情交流、表达爱意的赠与,一般也不能要回。

如果两个人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那么这项借款,在双方分手后,是可以要回的。法院一般会从两个方面考量,来认定借贷关系:一是,双方是否形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出借的行为,比如两个人相互要有借款的表达,以及借款的证据。

(注意:对于一方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如果另一方抗辩转账是属于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那么一般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如果一方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那么此时的举证证明责任就应当由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承担。即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例如能证明被告承认借贷关系存在的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最后,在认定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与”,应当按照转款金额、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是否具有特殊含义等多种因素来进行认定,合理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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