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主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的起诉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均不能成为启动审查程序的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2、启动时间启动主体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正当理由可借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通过被告答辩、举证才知道规范性文件存在并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等合理理由。3、启动方式启动方式上应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请求提出,并陈述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4、审查对象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且是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党的文件、人大的文件、军事机关的文件,走了立法程序的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属于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文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发布的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能提起附带审查。因此考生在判断是否能提起附带审查的时候要判断文件的性质以及制定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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