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指的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增加执行人来进行履行义务的情形。如果在财产案件当中需要执行当事人配偶的相关财产时,是不用追加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对其配偶案件进行执行。具体操作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
(2)若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主张实体权利时,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有什么
1、根据债权人某某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某某与债务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某合同》,并经某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2344)1字第4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某某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将某(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某某;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某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特证明:债务人某某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欠款本金12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13000元偿还给债权人某某。
3、逾期不付,债权人某某可持本公证书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市(县)公证处
5、公证员(签名)
6、某年某月某日
7、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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