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增加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3-05-07 19:00:11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的新增法人能否成为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要求付款。然而,李先生多次拒绝向陈先生付款。另一方面,他把大部分款项转到自己的账户。后来,李先生带着钱走了,下落不明。陈先生别无选择,只好将餐厅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餐厅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陈先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餐厅赔偿原告损失50743.60元。判决生效后,陈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的餐厅已被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陈先生向法院提出增加李先生为被执行人。陈先生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主体只增加了6种法定情形。本案餐馆不属于《执行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法律情形:“被执行人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式合营企业,不能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参加合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和合资企业的法人。本案中的餐厅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仅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他们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本案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所欠款项转入自己账户,既不向原告和解,也不支付,逃避债务,下落不明,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成为被执行人的连带责任。本案原判决不将其作为共同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诉讼标的不作为,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照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起再审,原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未经法院审理,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增加餐厅的法定代表人,使其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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