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具备专有性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7-06 20:11:24 3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留置权不具有专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3、须债务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且另外又没有提供担保的。

留置权具有什么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有: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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