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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并非专属性质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对特定债务的担保设计而出,因此其权益必须直接受到其相应担保之债务的约束,从而构成一种主次有序、不可或缺的关系:
债权当仁不让地成为主导权力,而留置权则以附属身份自居并演化为由债权派生而出的从属权利,享有显而易见的从属性特征。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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