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以下常见情形:1、房屋已买,原居住权人是否有权不搬离房屋,继续居住;2、房屋的产权变更、转让和消灭;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房屋通过出让或转让使用权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等;4、房屋共有人是否需要承担一方所有人的债务连带责任;5、农村的拆迁房被改为商用房时农民遭遇违法拆迁等。
民法典农村房屋互换后如何确权
民法典农村房屋互换后,确权依据是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利害关系人就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房屋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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